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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纪释法丨警惕“人情往来”中的隐形陷阱②

发布时间:2026-07-17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情形②:亲友同学间互有馈赠,哪怕价值悬殊也是正常往来?

  “回礼”绝不是违规受礼的“免责金牌”。哪怕送礼人是亲戚朋友、老同学,只要收送的礼品价值悬殊、明显超出当地礼尚往来标准,照样会触碰党纪红线。

  【纪法标尺】

  《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典型案例】

  某县直单位党员干部张某,与大学同学、外地某民营企业负责人刘某私交多年,双方无业务往来,也不存在职权管辖关系。元宵节期间,刘某与张某相聚,送给张某一部价值一万元左右的手机;张某收下后,回赠了刘某价值几百元的土特产。经查,张某收受礼品价值明显超出当地正常人情往来标准和双方日常交往惯例,差额部分属违规受礼,违反廉洁纪律。最终张某受到党纪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折价收缴。

  【条分缕析】

  不少党员干部与张某有同样的困惑:“对方与我并无职权关联,我也回礼了,怎么还违纪?”纪律从来不禁止党员干部走亲访友、维系私交,但人情往来必须守得住“度”,这个“度”不是个人心里的“关系好就可以”,而是有明确的客观认定标尺:不能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

  一、没有职权关联,不代表没有纪律红线,“正常往来”有明确边界

  《条例》第九十七条分两类情形划定了行为“禁区”:第一款针对与职权相关联的收受行为,只要沾公权力就一律不能收;第二款则专门覆盖亲友、同学等无职权关联的交往,哪怕双方私交再好,只要财物价值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也照样违纪。什么才算“明显超出”?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以及双方日常交往惯例综合评判。本案中,张某收下的手机价值一万元左右,显然远超当地普通亲友相互走动馈赠的常规标准,也不符合二人的日常交往惯例。单方面的高额“人情投入”往往“醉翁之意不在酒”,今天的老板同学,很可能是明天的请托人;这份重礼,迟早会变成公正执行公务的“绊脚石”。

  二、价值悬殊的“象征性回赠”,纯属自欺欺人

  正常的礼尚往来,核心是价值大体相当:你送我一篮鲜果,我回你两箱牛奶,这是礼节性的互动;你送贵重礼品,我象征性回一点特产,这不是对等的人情。本案中张某仅用几百元的土特产回赠送给自己价值一万元左右手机的同学,近万元的金额差距一目了然。这种不对等的“回赠”,根本不是正常人情往来,而是违规受礼的“遮羞布”,差额部分均应认定为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三、党员身份自带“廉洁刻度”,必须保持清爽的社交圈

  党员干部手握公权力,廉洁自律的标准天然严于普通公民。很多腐化堕落的干部,最初就是从私人交往中收点“人情礼”开始,一步步放松警惕,最终滑向违纪违法的深渊。《条例》对此划下红线,就是要防止干部在迎来送往中,被人情绑架,最终由风及腐。

  【廉洁提醒】

  君子之交淡如水。党纪从不排斥正常的人情交往,但坚决斩断那些沾染了铜臭味、企图依附公权力的“变味人情”。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清醒认识到:在公权力面前,人情绝不能越界;在纪律的“透视镜”下,任何价值不对等的“回赠”,都遮不住违规受礼的底色。净化朋友圈、社交圈,保持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政商关系,才是党员干部最好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