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保密管理制度

来源:大兴安岭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2-25



       一、文件、资料保密制度


  (一)凡中央、省、地、上级主管部门下发和转发的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刊物,一律由文书负责签收和拆封,妥善保管。


  (二)文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传达和阅读,严格办理阅读手续,不得自行传阅和擅自扩大传阅范围。


  (三)密级文件不得摘抄、复制、翻印,如因工作需要,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复制的文件要同正文一样进行登记,并履行归还手续。


  (四)领导阅批处理文件要注意妥善保管,不得将文件带出办公室。办公桌上不得随意放置密级文件和资料。


  (五)凡因工作需要携带密级文件和资料外出,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进行登记。调动工作的干部、职工,在调出前必须将个人使用的各种密级文件、资料全部如数交回办公室存档。


  (六)密级文件一定要存放在利于保密的地方,并做到定期检查,如有丢失,必须及时查找并报失。


  (七)文秘人员,须政治上可靠、忠于职守。文秘人员要严格履行保密职责,确保党和国家的机密安全。


  二、会议保密制度


  (八)召开各种涉密会议,需明确规定参会人员的范围及人数。


  (九)涉密会议召开前,主持人要向参会人员宣布会议保密事项和纪律。


  (十)会议记录应妥善保管,不准泄密。


  三、通讯、印信保密制度


  (十一)不得在普通电话、信件中谈论党和国家机密,不得用平信寄送有密级的文件、资料,不得在网联网上传送有密级的文件、资料。


  (十二)对公章和印信必须严格管理,由政治上可靠的专人负责印鉴保管,确保印信安全。


  (十三)任何人不得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或携带空白介绍信外出。


  (十四)公章启用和作废均登记留存印模,作为档案保存,作废公章要按规定缴回颁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四、档案保密制度


  (十五)各类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十六)借阅档案,必须严格执行借阅制度,查阅时不得随意翻阅与己无关的其他部分


  (十七)档案不得随意存放,严禁损毁或散失,确保档案的安全。


  (十八)摘抄、复制、复印档案,必须经主管领导的同意,办理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抄录、复制、复印和毁损档案材料。


  (十九)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文件材料应妥善保管,做到不丢失、不损坏、不泄密,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计算机保密制度


  (二十)除经单位批准上互联网的计算机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委局机关配置的内网计算机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连接。


  (二十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上互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递。


  (二十二)上互联网的计算机实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专人管理。


  (二十三)用户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二十四)委局机关配置的笔记本电脑不准私自带回家中,不准将有涉秘信息、内部资料的光盘带回家中用个人计算机处理。


  六、办案保密制度


  (二十五)不在公共场所与无关人员谈论纪检监察工作秘密。


  (二十六)工作中听到的工作秘密不得外传。


  (二十七)未经批准,个人不得随意翻看、摘记密级文件和举报、控告材料内容,不准私自利用密级文件和资料为公开报刊撰写稿件。


  (二十八)案件调查笔录、阅卷笔录、审理讨论笔录等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


  (二十九)案件拟采取的调查手段、措施要严格控制范围,不准向被调查人和无关人员泄露,严禁泄露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三十)不准将与案卷有关的文字草稿乱丢,要及时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