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务处分】大兴安岭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原局长李文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来源: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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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经大兴安岭地委批准,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对大兴安岭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文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调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发放燃油补贴,违规招待购买礼品;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违反廉洁纪律,配备使用超标准公务用车,利用职权将应当由个人和他人支付的费用,由单位支付、报销;违反群众纪律,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套取去世职工退休工资用于单位花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列维修项目、虚开发票等方式侵吞公款,涉嫌贪污犯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银行对公存款业务上为他人提供帮助,涉嫌受贿犯罪;违规为他人办理退休,造成国家社保基金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李文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毫无党性原则和宗旨意识,政治上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经济上贪婪成性,以权谋私;工作上肆意弄权,漠视群众利益,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地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地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文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李文简历 

李文,男,汉族,1959年3月生,内蒙古海拉尔人,1977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委党校函授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在职大学学历,会计师。

1977.08—1979.02 大兴安岭地区食品公司知青

1979.02—1982.02 大兴安岭地区商业局通讯员、出纳员

1982.02—1984.03 大兴安岭地区糖酒公司出纳、会计

1984.03—1986.07 大兴安岭地区糖酒公司团总支副书记(其间:1984.07—1986.07黑龙江省林业干部管理学院脱产大专学习)

1986.07—1987.02 大兴安岭地区糖酒公司会计

1987.02—1992.12 大兴安岭地区林管局财务处营林财务科科员

1992.12—1997.07 大兴安岭地区林管局财务处营林财务科副科长

1997.07—1999.07 大兴安岭地区林管局财务处价格科科长

(1996.03—1999.07黑龙江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在职大学学习)

1999.07—2001.10 大兴安岭地区林管局财务处资产科科长

2001.10—2007.12 大兴安岭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

2007.12—2010.04 大兴安岭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副处级)

2010.04—2019.03 大兴安岭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正处级) 

2019.03 退休

(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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