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部门决算及有关情况说明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24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贯彻落实中央、中央纪委、省纪委、地纪委和市委关于纪律检查工作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市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依照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负责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市委工作部门、市委下设党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上述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三)在市委领导下组织开展巡察工作。配合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市巡察工作。

(四)负责全市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家监委、省监委、地监委和市委关于监察工作的决定,维护宪法法律,依法对全市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推动开展廉政教育,对全市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做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六)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综合分析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对纪检监察工作重要理论及实践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根据职责权限参与起草、制定、修改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

(八)开展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根据职责权限承担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九)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基层纪委主要负责人的提名、考察等有关工作,履行干部任免程序;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完成地纪委监委和市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1.内设机构10个,分别是办公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监督检查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第四纪检监察室、第五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

2.派驻机构5个,分别是第一纪检监察派驻组、第二纪检监察派驻组、第三纪检监察派驻组、第四纪检监察派驻组、第五纪检监察派驻组。

3.巡察机构3个,县委巡察办,县委第一巡察组、县委第二巡察组。

三、人员构成

2019年底,人员编制数69人,年末实有人数37人,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人员。

第二部分: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决算与预算数对比增减变化说明

2019年度部门决算总收入953.14万元,年初预算数为942.68万元,增加10.46万元,增幅1.11%,主要原因是经费调整。

二、部门决算与上年决算数收支增减变化说明

(一)收入情况

2019年度部门决算总收入983.77万元。

(二)支出情况

2019年度部门决算支出总额983.77万元。

基本支出318.68万元(1)人员经费支出239.20万元(2)日常公用经费支出79.48万元。

项目支出665.09万元。

按支出功能分:一般公共服务支出872.69万元,公共安全支出20万元,行政单位医疗支出10.6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1.72,住房保障支出48.68万元。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9年部门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安排79.48万元。

2019年部门决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9.48万元,其中:手续费0.05万元、电费4.96万元、取暖费27.58万元、租赁费0.1万元、培训费0.12万元、工会经费3.50万元、福利费1.02万元,其他交通费32.16万元。

四、三公经费支出及变化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支出合计0万元。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定额公用支出。一是人员经费,具体包括工资、津贴及奖金、医疗费等基本支出;二是定额公用经费,具体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日常维修费、交通费、福利费、定额接待费等。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项目支出。包括出国费、会议费、办公用房维修租赁、购置费(包括设备、计算机、车辆等)、干部培训费、执法部门办案费、信息网络运行维护费等项目支出。

 三、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四、“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五、财政拨款收入(补助)、财政专户资金、政府性基金收入:财政拨款收入(补助)反映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包括经费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非税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财政专户资金指指事业单位按照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的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指纳入基金管理或参照基金管理,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六、上年结转和结转下年: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一般公共服务: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八、 社会保障和就业: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九、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