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纪检监察组职责

来源:塔河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1-19

派驻机构。根据党章、监察法有关规定,塔河县纪委监委统一设立派驻机构,名称为中共塔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塔河县监察委员会派驻纪检监察组。

改革后,派驻纪检监察组依据党章、宪法和监察法,根据塔河县纪委监委授权,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对塔河县纪委监委负责。派驻纪检监察组与派驻单位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对派驻单位的监督责任,不承担派驻单位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相关的日常工作。派驻纪检监察组要突出监督重点,抓住“关键少数”,强化对派驻单位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监督,着力加强对派驻单位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

1.监督促进派驻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促进派驻单位党政“一把手”当好第一责任人。监督检查派驻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经常、及时向县纪委报告上述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

2.经县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派驻单位及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或审查派驻单位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指导派驻单位党组织审查一般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一般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

3.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派驻单位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的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4.推动派驻单位开展廉政教育。依法对派驻单位的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领导班子和县管的公职人员存在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发现其他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会同派驻单位开展调查处置,强化监督职责。

5.按照管理权限,对派驻单位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对调查中发现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及时报县监委研究处置。调查过程中,可以使用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力的调查措施,需要采取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力的调查措施及限制出境、通缉、技术调查措施,须报县监委审批。

6.按照管理权限,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派驻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7.负责对本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