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来源: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1-20

  一、档案室管理制度

  (一)非档案室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室,确因工作需要,需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同意,由档案室人员陪同方可进入。 

  (二)档案室内的档案要进行系统排列存放,不准堆放与档案无关的东西。 

  (三)做好档案室内“八防”(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盗、防光、防水)工作,平时要勤检查、勤打扫、保持档案室卫生整洁、安全。 

  (四)案卷查阅完毕要及时归还原处,出借案卷要经过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好借阅登记手续。 

  (五)对档案室所收藏档案要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六)档案室钥匙做到专人负责保管,不准随意给他人使用,若发现遗失应予全部调换。

  二、档案借阅制度

  (七)借阅档案应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并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

  (八)外单位查阅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并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涉及重要机密档案需经地纪委主管领导同意;查阅案件档案、信访档案,需经地纪委书记或分管案件、信访工作的副书记批准后,方可查阅。

  (九)严守党和国家机密。利用者只能查阅自己所借档案,不得随意翻阅与自己查档范围无关的材料,不得擅自转借他人,阅后按时归还。

  (十)借阅者复制档案材料,须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否则不得擅自传抄、复制;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违者将依据《档案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十一)档案室工作人员对归还的档案要认真进行检查,若发现损毁、丢失档案的应立即查明原因,报告办公室主任。

  三、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十二)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工作,由本机关档案鉴定小组负责进行。鉴定小组由档案部门、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十三)鉴定小组应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对档案进行鉴定,决定档案的存毁。

  (十四)及时对保管期限已到的档案进行鉴定,先由档案部门提出鉴定报告,附上档案销毁清册,再经鉴定小组审查鉴定,报委局主要领导审批,方可销毁。

  (十五)对已批准销毁的档案,应继续存放一段时间,待确认已无价值时,再行销毁。

  (十六)销毁档案应注意保密,在指定地点销毁,不得出卖或用作其他用途;指定监销人、经办人至少两人以上共同执行,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销毁清册应归档永久保存。 

  四、立卷归档制度

  (十七)凡是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均应归档。

  (十八)凡是上级对口所发的文件资料、电报、会议文件等,均应归档立卷。

  (十九)要以档案立卷规范和保管期限表为依据,划分保管期限。

  (二十)移交的案卷要做到收集齐全完整,分类清楚,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排列系统合理。

  (二十一)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由办公室文书负责,会计档案归档立卷由财务人员负责,案件档案归档立卷由案件管理室人员负责。文书档案和专业档案应在次年6月底前归入档案室,会计档案可由财会部门保管一年后,再向档案室移交。

  (二十二)归档的档案材料要编制打印规范的档案目录,一式四份,一份由立卷人留存,三份交档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