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河县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塔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惩防结合、预防为主;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分级负责、全面监督;

(四)依纪依法、从严监督。

第三条 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健全自我监督机制,强化内控措施,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四条 对全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全面覆盖。坚持依纪依法、抓早抓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五条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有关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初核及纪律审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

(三)督促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所属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监督;

(四)承办县纪委监察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督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

(一)县纪委监委机关干部职工;

(二)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三)县纪委委员;

(四)县委巡察工作人员;

(五)乡镇纪委班子成员。

第四章 监督内容

第七条 在信访举报处置方面,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信访举报受理过程中,私自扣压、弃置、隐匿、毁损、篡改、存放问题线索;

(二)对问题线索擅自摘抄、复制,扩大报送、知情范围,跑风漏气和泄密;

(三)应转办的信访件不转办、应交办的信访件不交办、应督办的信访件不督办、应调查的信访件不调查或调查中歪曲事实真相,擅自作信访了结处理;

(四)对反映领导干部和其他重要问题线索的处置不经过集体研究排查;

(五)其他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八条 在执纪审查方面,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瞒案不报或对经组织研究需调查了解的案件压案不查以及拖延执行调查任务;

(二)未经会议或有关领导批准私自办案,办关系案、人情案,或者利用职务及工作便利敲诈勒索被举报人、被审查人及其亲友;

(三)违反规定妨碍、干预案件查处或者为案件当事人说情、请客送礼等;

(四)利用办案之机,接受涉嫌违纪人员及单位宴请,索要、收受钱物,报销相关费用,为本人或亲友办理私人事项;

(五)挪用、借用、损坏暂扣违纪财物,或者以个人名义存储暂扣违纪现金;

(六)违反纪律审查有关规定,对被调查人或有关涉案人员采取违法手段,在纪律审查期间因工作疏忽酿成严重后果;

(七)利用办案之机篡改、隐匿、伪造、销毁证据,或者散失、损毁案件材料;

(八)其他违反纪律审查的行为。

第九条 在定性量纪方面,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按照规定,除案情简单者外,未落实二人以上案件审理制度,形成的审理报告不经集体讨论;

(二)擅自运用“从轻”、“从重”或“减轻”“加重”情节;

(三)对已作出的处分决定,没有及时督促执行;

(四)不按规定受理申诉复查案件,不按客观事实定性量纪,不按处分时的政策依据进行复查,不按要求纠正错案;

(五)其他违反案件定性量纪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在党风政风监督方面,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监督检查时隐瞒问题、回避矛盾、不如实反映情况;

(二)专项治理、检查中故意漏项,降低工作标准,导致治理不彻底,监管不到位;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四)巡查工作中违反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

(五)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发现案件线索不登记移送、不调查;

(六)其他违反党风政风监督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保密纪律方面,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保密规定,打听、了解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纪律审查情况;

(二)向涉案单位、个人或其亲友通风报信、传递消息,泄露办案情况;

(三)擅自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及领导批示,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

(四)私自转借、摘抄、录制、复印秘密文件资料或将这些文件资料及复制件带离办公场所;

(五)擅自处理应上交销毁的秘密文件;

(六)发现秘密文电、资料丢失或被窃不及时报告;

(七)违反计算机网络保密安全规定,传输涉密文件资料;

(八)其他违反保密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完善机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信访举报、案件检查、定性量纪、资金使用、罚没款物处置等工作流程,确保权力行使受到监督制约;

(二)受理举报。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根据反映问题的性质、情节和领导批示,进行了解核实;

(三)抽查检查。经领导同意,可以采取问卷调查、明察暗访、抽查回访等形式,对纪检监察干部遵守纪律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调阅档案。根据工作需要,给领导批准后,可以调阅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等材料,检查其真实性;

(五)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六章  监督程序

第十三条  建立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台账。

第十四条  对受理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纪检监察室提出初步拟办意见经分管副书记审批,由纪委书记批准后办理。必要时,上级纪委可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直接监督。

第十五条  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的处置,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干部监督室加强与委内机关信访室、案件审理室、党风政风监督室、纪检监察室等科室的联系协调。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干部对处理不服,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诉的,纪检监察室应及时受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违反本办法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实施责任追究。

(一)对问题失实,予以了结澄清;

(二)对问题轻微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

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对应该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对严重影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不适合继续在纪检监察系统工作的,坚决予以调离。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妨碍、阻挠监督或拒不配合监督工作的纪检监察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  纪委监委监督的结果,作为对纪委监委进行考核、奖惩及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