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林区纪委监委组织机构

来源:新林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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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机关日常事物,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有关文件文稿,编发通报和信息;督促检查有关会议决策事项和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开展对外联络协调工作;负责委机关机要保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涉案款物管理、干部职工医疗和卫生防疫、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党风政风监督室

  负责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综合协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综合协调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党内监督和党的问责等方面工作,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综合协调区纪委监委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综合分析党政风监督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活动;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的党风政风监督工作等。

  (三)信访室

  负责受理对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归口受理对区委管理的党的组织、党员干部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等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和基层纪委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将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移交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党员对区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区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   

  (四)案件监督管理室

  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受理承办部门移送的适用“四种形态”中的第三种、第四种形态的问题线索,提出分办处理意见,按程序移交审查调查室;统一受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分送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审查调查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负责纪检监察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的具体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五)第一监督检查室

  (六)第二监督检查室

  履行依纪依法监督的职责,监督检查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党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指导、检查、督促镇纪委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监督联系单位巡察整改落实情况;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对适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第二种形态的,按程序提出处置意见;对适用第三种、第四种形态的,按程序移交案件监督管理室。

  (七)第三审查调查室

  承担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八)案件审理室

  负责审理区纪委监委直接审查调查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基层党组织、基层纪委报批或者备案的违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理或者处分意见;审理需要呈报上级有关部门和区委审批的案件;承办处分决定事项落实及督促检查相关工作等。

  二、派驻机构

  (一)第一派驻纪检监察组

  (二)第二派驻纪检监察组

  (三)第三派驻纪检监察组

  协助驻在单位党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驻在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及时向驻在单位通报、传达中央、省地区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通报有关案件情况,提出相关工作要求,督促抓好落实。监督检查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党内法规和政治纪律,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向区纪委监委及时报告。经区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单位领导班子的问题线索;参与调查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他干部违纪的案件。受理对驻在单位党组织、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单位党组织、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承办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它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

  三、巡察机构

  (一)巡察办

  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巡察工作,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传达和贯彻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统筹、协调、指导区委巡察组开展工作,承担巡察工作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对区委、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进行督办。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负责区委巡察组巡察报告和反馈报告的初审,形成巡察情况综合报告。负责巡察发现问题线索移交,督办巡察对象整改巡察发现的问题。办理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第一巡察组

  (三)第二巡察组

  在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地委和区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决策和部署,承担巡察任务,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深入了解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和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选人用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按规定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受领导小组委托,按照规定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传达区委对巡察工作有关要求,反馈巡察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