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新林区纪委监委涉案款物管理制度

来源:新林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2-25

  第一条 暂扣涉案款物程序

  (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的,纪检监察室应当书面报请监委相关负责人批准实施。因情况紧急,不及时暂扣、封存可能导致涉案款物毁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口头请示监委相关负责人后,由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并在10个工作日内补办报批手续。

  (二)加强执行现场管理。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由2名以上审查调查人员执行,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当场与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共同逐件清点,当场填写能够全面如实反映涉案款物数量和特征的登记表,当场由审查调查人员、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签名,当场拍照、编号,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和审查调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

  (三)严禁自行保管使用涉案款物。暂扣的涉案款项和不需要鉴定的物品,纪检监察室要立即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室集中保管。需要鉴定的物品应当及时鉴定,经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审查调查人员共同查验确认实物后,交内勤登记后专门封存保管,并在鉴定结束后3日内,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室,不得再行留存。

    第二条 冻结涉案款物规则

  (一)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当告知有关协助执行单位、涉案单位或者个人。

  (二)已经冻结的财产,不得重复冻结。已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该及时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三)审查调查结束时,承办部门应当制作冻结的财产及其孽息清单,提出没收、收缴、退赔、返还或者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等处理意见。

  第三条 查封(封存)、扣押涉案款物规则

  (一)查封、扣押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二)对应当查封的不动产和置于该不动产之上不宜移动的设施、家具,以及涉案的车辆等财物,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原地封存。

  (三)对查封(封存)、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四)查封(封存)、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审查调查部门应当提出书面意见,连同解除查封(封存)、扣押清单,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及时予以退还。

  (五)因情况紧急,不及时查封(封存)、扣押可能导致涉案款物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在实施查封(封存)、扣押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妥善保管涉案款物

  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交接、保管涉案款物。要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对涉案款项要以案件为单位设立明细账,准确记载收付事项,及时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处置涉案款项及其孳息,必须连同金融票据、凭证一并足额移交;对涉案物品要建账设卡,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对涉案物品要妥善保管,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物品,对可能出现毁损灭失的,要及时提出处置意见。

  (一)强化对暂扣、封存行为的监督管理。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后,应当在3日内向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定期对暂扣、封存行为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款物与相关清单是否相符、保管场所是否合规等事项开展集中检查,并开展不定期抽查。案件监督管理室要对纪检监察室的暂扣、封存涉案款物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抽查。移送审理时,审查报告中应当写明暂扣、封存涉案款物情况和保管情况,并附涉案款物清单。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对暂扣、封存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对涉案款物逐项核对。

  (二)依纪依规处理涉案款物。纪检监察室提出处理涉案款物意见时,应当具体说明拟上缴国库、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其他部门、返还有关单位和个人款物的数量、品种、名称,并体现在审查调查报告或者附件中。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经区纪委监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由案件审理部门书面通知纪检监察室和相关部门执行。纪检监察室应当在依纪依法依规处理涉案款物后,及时将处置情况报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在结案前,原则上不得处置涉案款物。符合解除暂扣、封存条件的,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严格按规定处理。

  (三)对涉嫌职务犯罪随案移送的涉案款物,经人民法院认定不涉及犯罪予以退回的,由审查调查部门负责接收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案件审理部门审核后,由审查调查部门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四)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监委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报监委委员会议批准后,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第五条 严肃追究违纪责任

  纪检监察室要主动接受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和相关室的监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对发生贪污、侵占、截留、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涉案款物等违纪行为,以及不及时到案件监督管理室履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备案手续的,不按时移交涉案款物、不及时执行涉案款物处理决定的,从严追究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审查调查组组长、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