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新林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保密制度

来源:新林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2-25

  第一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调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

  第二条 制定审查调查方案时,要制定保密措施,重大案件必须有具体的保密方案。

  第三条 在对问题线索或案件进行审查调查时,不准向被举报人和有关人员暴露意图。

  第四条 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

  第五条 核查组、审查组、调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收回纪检监察室。

  第六条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调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七条 纪检监察工作涉及秘密的人员离岗离职后,必须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及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第八条 不准泄露、扩散有关审查调查问题的内容及领导批示,不准私自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

  第九条 不准传播案情,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或者向被举报人和其他涉嫌人员及其亲友传递消息。

  第十条 不准打听、了解不应知道的案件情况和其他涉及秘密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内容和情况,不准携带案卷和审查调查材料探亲访友、游览、购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