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关于惩治诬告陷害行为的通告

2023-03-18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维护信访举报秩序和良好的社会环境,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和公职人员合法权益和干事创业积极性,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和公职人员澄清正名,实事求是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还清白者清白,激励党员和公职人员担当作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依据《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惩戒诬告陷害行为办法(试行)》及《关于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要求,中共松岭区纪律检察委员会、松岭区监察委员会、松岭区公安局自即日起在全区开展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肃查处诬告陷害

本次专项治理所称诬告陷害是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属于诬告陷害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

(一)出于政治目的,玩弄权术,陷害、抹黑、诋毁他人的;

(二)伪造材料,诬告陷害,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由于个人恩怨,捏造事实,打击报复他人的;

(四)由于嫉妒心理,造谣生事,栽赃嫁祸,发泄私愤的;

(五)心怀不满,无中生有,恶意中伤的;

(六)编造事实,搅乱局面,混淆视听的;

(七)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

专项治理着力为敢于善于斗争、敢于担当作为、敢抓善管不怕得罪人的党员和公职人员撑腰鼓劲,重点查处以下诬告陷害行为:

(一)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干部选拔任用的;

(二)严重干扰巡视巡察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的;

(三)意图引起上级机关重视,检举、控告时连带诬告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地区)领导的;

(四)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反复举报,继续实施诬告陷害的;

(五)强迫、唆使他人实施诬告陷害的;

(六)党员和公职人员为达到自身目的,实施诬告陷害的;

(七)其他应当重点查处的诬告陷害行为。

二、严肃追究诬告陷害人纪法责任

经核查认定确属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依据人员身份和管理权限,单独或合并使用以下规定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责任:

(一)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视诬告陷害的事实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诬告陷害人是监察范围内公职人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视诬告陷害的事实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诬告陷害人是非党员干部和非监察对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诬告陷害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取不当利益的处置

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取的不当利益,将督促相关部门依照规定通过取消、撤销、收缴、宣布无效等措施予以纠正:

(一)已列为推荐人选、考察对象或者候选人的,予以取消相应资格;

(二)已被组织任用或者当选的职务,予以取消任用或者依规依法宣布无效;

(三)已经获得的荣誉、职称,予以撤销并进行通报;

(四)已经获得的物质奖励,予以收缴。

四、积极稳妥澄清正名

对党员和公职人员因受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并符合规定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妥善运用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为受诬告陷害人澄清正名,及时传递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强烈信号,树立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鲜明导向。

五、主动停止诬告陷害行为的处理

对主动认识错误并停止诬告陷害行为,主动挽回损失、消除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如实说明本人错误行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凡不主动停止诬告陷害行为的人员,一经查证属实,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六、支持保障依法行使监督权利

依规依纪依法保障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监督权和检举控告权,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鼓励支持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客观公正真实反映问题;倡导全社会自觉抵制诬告陷害歪风邪气,大力弘扬向上向善新风正气,共同营造团结和谐奋进的社会氛围。

七、受理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的举报电话

举报电话:0457-3321190(纪检监察机关)

          0457-3322110(公安机关)

欢迎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积极提供诬告陷害问题线索,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我们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中共松岭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松岭区监察委员会     

                松岭区公安局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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