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关于四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和“四风”典型问题的通报

来源: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8-21

各县(市)区委,县级企事业单位党委,地林直、中省直各单位:

为持续发力纠治“四风”,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现将今年以来查处的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典型问题予以通报。

一、加格达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委原负责人徐学文公车私用问题。2019年9月12日至28日间,除正常工作以外,徐学文私自使用车牌号为黑P61571的单位公车用于上下班,并在休息时间将该公务用车停放在自家楼下。9月15日16时许,徐学文还驾驶该车与其爱人一同前往殡仪馆办理私事。2020年1徐学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塔河县开库康乡开库康村原党支部书记徐跃忠私设“小金库”用于支付招待餐费问题。2016年至2018年,徐跃忠任塔河县开库康乡开库康村支部书记期间,伙同原村主任张某某、村会计吕某某虚列防火巡护费、清雪费、清理垃圾费等9笔费用套取资金22850元,并设立账外“小金库”保管该款,其中2750元用于支付2017年村委会购买电表费用,其余20100元用于支付2016年至2018年村委会的招待餐费。2020年4月,徐跃忠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加格达奇区交通运输局原副局长蔡长鸿疫情防控期间工作不实不细、弄虚作假,挤占疫情防控资金问题。2020年1月28日至2月29日,蔡长鸿先后领取了800个加格达奇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发放和社会捐赠的口罩,并未经请示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私自进行发放,口罩发放无标准、无记录,优亲厚友、有失公平,引起干部职工不满。2月29日,蔡长鸿无视防疫专项资金统一核销规定,将一笔疫情前发生的共计14500元的单位公车维修费谎报为疫情期间发生的,并在防疫专项资金中进行了核销。2020年4月,蔡长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为两年)、政务撤职(由副科级降为一级科员)处分。

四、塔河县职业技术学校校长盛芝华公款旅游、违规发放和领取补贴问题。2017年4月,盛芝华代表学校去上海参加黑龙江省中等职业教育管理者及中职学校校长高级研修班。在规定培训日期前后,盛芝华借机先后到黑龙江大学看望其女儿滞留2天、到苏州游玩滞留2天、到富裕县看望其妹妹滞留1天,返回单位后违规核销了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共计1646.5元。2018年3月至12月,在北语考试和电大考试中,盛芝华先后7次虚列巡考费套取资金共计7800元用于发放补贴,盛芝华本人、该校党支部书记崔某某、副校长王某某每人违规领取了2 600元。2020年6月,盛芝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问题的发生,反映出个别党员领导干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思想自觉尚未形成,虽已严抓严管多年,但仍然心存侥幸、放松要求,甚至不收敛、不收手。全区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明晰底线、敬畏法纪。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克服“疲劳综合征”,对“四风”问题线索深挖细查、优先处置、不留情面,不断挤压“四风”问题滋生空间,管出习惯、抓出成效。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时刻自警自省自重,绷紧纪律之弦,严守行为底线。

 

 

 

 

中共大兴安岭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监察委员会

2020年8月21日